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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界定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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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但同时产生了欠薪现象.在处理有关讨薪的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分清非理性讨薪和恶意讨薪两种行为,它们除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外,在主体、主观和社会危害性三方面均有区别.当前,社会各界将非理性讨薪行为和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混同,使得恶意讨薪者利用政府的维稳思维和人们对讨薪者的同情而获利.因此,急需将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予以区分,并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恶意讨薪、非理性讨薪、法律规制

D924;D631.43;F24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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