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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是相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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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认可,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证券公司、续签、通知书、仲裁、签收、签订、案情

D92;F24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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