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效力判定
「案情简介■
顾某原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股东,后由于股东之间的纠纷,2013年1月8日起,顾某不再担任C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5月16日,顾某不再担任C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1月1日起,C公司未向顾某支付工资,但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11月.2014年11月26日,C公司为顾某开具退工证明.期间,自2013年8月起C公司的办公场所搬迁至新址后,顾某未再至新址上班.顾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的工资等.
法定代表人、效力判定、解除法
D922.291.91;TD311;F239.47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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