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签订解除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安排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合同期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60天,试用期内每天报酬80元,试用期满后每天报酬1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4年6月29日,原告因工受伤,花费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14年7月31日,原告出院(医嘱休息5个月),同日,原、被告签订解除《解除协议》,约定:因工伤事故原因,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3月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原告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3月19日,原告提起仲裁申请,后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诉称,虽在2014年7月31日签订了解除协议,但因被告告知原告签订协议后在社保中心赔的钱多.原告工伤在该时尚未处理完毕,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被告辩称,原、被告劳动关系在2014年7月31日已解除,故原告诉称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诉请已无必要.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协议无效,支持原告诉请.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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