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视同工亡认定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上)
案情简介案例一:李某系某省国有企业员工,2010年检查诊断为肺癌晚期.2010年以来,李某多次住院化疗治疗,但仍坚持在未住院期间上班.2013年4月15日下午3点,李某在单位正常上班,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于当晚11时死亡,医院诊断结论是肺癌晚期并发症死亡.李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应予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亡.李某单位也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定李某为视同因工死亡.某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认为李某属于肺癌晚期,是肺癌导致死亡,虽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倒地最终去世,但导致其死亡原因是罹患肺癌,因此,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家属不服,向所在地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李某死亡属因病死亡,其死亡情形虽从形式上看符合《条例》第1 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但从本质上分析,并不符合“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情形,特别是不属于“突发疾病”.因此,复议维持了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家属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一审、二审,维持了某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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