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中规章制度的转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关于民主程序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上述规定确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及有效要件.实务中,母子公司情形下母公司规章制度能否适用子公司及如何转化,存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由于不能正确把握母公司规章制度在子公司适用的程序问题,错误适用母公司规章制度,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诉讼风险.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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