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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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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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并列明了应当认定“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的五种情形.然而,超出上述五种情形的,是否一定就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呢?笔者不以为然.比如,2013年5月,甲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交警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2月,甲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诉.

201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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