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外可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入职深圳某家具公司处,做样板工,2013年3月5日,在车间操作圆盘锯过程中被飞出的木板击伤,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内折,颅脑损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外伤性嗅神经损伤,受伤部位是右眼、左眼以及头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3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综合评定李某为四级伤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向李某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33036.53元.
201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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