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付奖金争议的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田某于2013年6月30日大学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会,应聘到被申请人某银行工作.2014年1月27日,银行与田某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信贷岗位,但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期限.工作期间,2015年2月15日,银行以转账形式向田某批量发放了2014年年终奖金14734.30元.2015年6月19日,银行以现金形式向田某发放2015年第一季度奖金2624.30元.同时,银行依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16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的规定,以及银行依据上述文件所制定的《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延期支付了2014年年底年终奖金6510元、2015年第一季度奖金1167.56、第二季度奖金1500元,总计延期支付9177.56元.
法律适用、延期支付
D925.2;F274;C931
201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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