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性劳动者的歧视性解雇属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2011年5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软件系统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本显示婚姻状况勾选为”未婚”.2011年12月16日,原告经超声检查诊断孕周12周4天.2012年1月10日,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公司近期发现,你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自2012年1月11日起,解除与你于2011年5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6-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