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动中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司法认定
『案情简介■包某于2006年4月4日起进入S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其间,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包某系由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派遣进入S公司处工作;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改为B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又改为C公司;2010年2月1日,包某与S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2006年4月4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包某实际在S公司的浦东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3月25日起,包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2016-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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