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的代位清偿与代位追偿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8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支付2014年2月、3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称:公司无故欠发2014年2月、3月的工资,期间多次催促均未得到明确答复.2014年6月3日,鉴于公司欠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当日离开公司.
公司辩称:王某2014年2月、3月已由公司工会代为支付,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王某的解除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及2014年2月、3月工资.
代位追偿、劳动权利、代位清偿
F842.4;D922.5;R197.3
2016-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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