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发生争议的关系认定及规范管理
案情简介罗某从2002年起为某公立医院从事木工零星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罗某每操作一项维修工作,都必须填写《维修清单》:科室、请修日期、修理内容、实耗材料、实时工时、操作人、完成日期等,完成后由医院签名确认.医院每月制作《工程队劳务费一览表》,劳务费按照罗某每月所做工作量按月结算.除每月劳务费之外,医院另向罗某支付少量的“工资”,劳务费及“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医院下属后勤中心负责工程队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制定有小修小改工程队规制制度.罗某持有医院的胸卡、就餐卡.2007年6月之前医院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之后,罗某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工资”结算方式无变化.2012年3月,医院口头通知罗某,由于相关业务需要对外承包给其他公司,无法继续聘用罗某.与罗某有相同情况的还有泥水工、油漆工等数人.
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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