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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的劳务派遣合同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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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黄某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某外服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黄某派至某汽车公司工作,派遣期限同劳动合同期限.黄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至2012年8月7日.当日,某汽车公司以其工作期间存在旷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聘通知》.同日,某汽车公司亦向外服公司发出《关于退回员工黄某的通知》,以黄某在派遣期内存在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达到被解聘程度为由将黄某退回外服公司,并要求外服公司以相同理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于同日收到外服公司向其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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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2/F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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