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用工主体可否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竞合“双赔”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2014年5月17日14时30分,张某驾驶货车从某物流公司出发到福州,刚驶离某物流公司大约5公里的104国道时,与本公司从福州回程的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据此,张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0多万元.同时,张某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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