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因工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案情简介郭某某1973年4月出生,为福安某电机配件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2年5月,郭某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相撞致残.宁德市人社局认定郭某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宁德市中院维持了郭某某为工伤的决定.2013年1月17日,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医疗费用由交通肇事方承担.2014年,郭某某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其他工伤补偿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30多万元.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