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不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进入上海某珠宝公司工作,担任珠宝公司销售总监,月薪为人民币3.3万元.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2011年1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张某向珠宝公司提出辞职.2014年2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双方签订的第三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珠宝公司未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珠宝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约28万元.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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