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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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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8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于2013年11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则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休息休假争议,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是按年度统筹安排的.故李某主张的2008年至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已超过仲裁时效,但李某2012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即李某只能主张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待遇.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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