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工伤待遇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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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工伤待遇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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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0年12月31日,孙某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4日,孙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29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4-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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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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