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挂号的病假条是否当然无效
「案情简介■周某于2007年4月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先后任行政助理、人事行政专员.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因孕期妊娠反应较大,周某自2011年9月起就医,并于当月起休病假.医院分别于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为周某开具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妊娠呕吐”、“先兆流产”,处理意见(建议)均为“休息壹周”.因公司怀疑周某病假条的真实性,故于2012年2月17日至医院调查.同日,医院医务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载明:“某电子公司:贵公司员工周某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及11月8日的疾病证明无相应挂号记录,应属无效疾病证明.”2012年3月1日,公司依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周某未提供真实有效的病休手续而休病假被视为旷工以及周某对与工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周某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
2014-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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