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补偿应以最低工资额为支付标准——与《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一文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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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补偿应以最低工资额为支付标准——与《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一文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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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期《中国劳动》刊发了题为《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下称原文)的署名文章.原文分析了一起劳务派遣退回机制下的工资补偿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裁定以上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认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补偿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吴某仲裁期间的工资应以何标准支付?仲裁机构和原文认为,之所以没有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惩戒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以3万元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不有违常人的公平观念且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市平工资作为仲裁期间工资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笔者不认同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和原文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工资补偿应以最低工资额为支付标准.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理展开讨论.

2014-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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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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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2/F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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