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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无明文规定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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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伤,造成左腓骨折,其先后到县、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向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伤,没有搭乘任何交通工具.那么,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找不到法律规定的对应之情形,因为该职工的受伤情形既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也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成为工伤认定法规的空白点.

2014-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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