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退回制度的解读和重塑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中的退回现象存在着很多争论和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旨在明确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出现严重亏损、搬迁、转产或者被责令关闭等情况,因此,退回劳动者的,属于派遣单位的日常经营风险,派遣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退回从约定”可能导致解雇保护的规定被规避、劳动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的局面,所以退回情形必须法定,且应该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和终止事项的实质性要件.
劳务派遣、退回制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疑难问题研究”12PJC072的阶段生成果
2013-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