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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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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迟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有《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该协议约定,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后两年内按月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0年11月30日,迟某提出辞职,并于2011年2月12日提起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5.8万元.仲裁审理中,软件公司抗辩称,迟某并不属于公司需竞业限制的人员,公司劳动合同有附竞业限制协议和不附竞业限制协议两个版本,由于迟某签劳动合同时利用公司的疏忽恶意签订了附协议的合同版本,故该协议应认定无效. 2011年5月5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软件公司支付迟某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2日(迟某申请仲裁之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5500余元,而对其他时间段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予明确.软件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仍以上述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无需支付迟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5500余元.

201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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