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仲裁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否起诉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白某经某县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联系人陈某介绍到砖厂打工,白某的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2009年7月11日,白某在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击中白某右眼致伤.经白某申请,2010年7月10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某系工伤;同年12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某为七级伤残.白某因工伤赔偿纠纷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因陈某长期在外务工,无法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遂于半年后建议白某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201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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