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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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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民营医院的护士,于2003年1月1日入职该医院,工作期间双方订立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甲医院也继续按照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2011年2月28日,甲医院书面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31日终止,2011年3月31日,张某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甲医院表示其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及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张某支付3.5个月的工资1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即从20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

201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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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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