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3年3月,黑龙江省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际,下发了《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然按12%的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201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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