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2007年,中组部、人事郜、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关于仲裁案件属地管辖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决定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争议处理、总政治部、人事局、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修改
F240(劳动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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