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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人资格能否单独作为劳动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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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某大酒店拖欠单位职工1至5月份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酒店支付职工工资,该酒店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由某有限公司举办,属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法院据此认为,该酒店无法人资格,不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将无法人资格的酒店单独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对象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将该酒店和该酒店的企业法人一某有限公司列为共同监察对象,列为共同被执行人,因此,法院以“申请被执行主体错误”裁定不予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人资格、监察对象、人民法院、职工工资、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

F249.26(劳动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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