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未通知工会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2006年1月17日,李某应聘到无锡某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一直将李某派遣到甲单位,从事操作工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4月30日止,其与甲单位订立的派遣协议也于2012年4月30日止。2011年3月1日,甲单位以李某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3月3日,劳务派遣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合法、行为、工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F241.4(劳动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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