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分析
@@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1日,刘某入职某电子公司任专案助理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午8:00至12:00,下午15:20至17:20,约定加班加点工资以850元为基数计算.2009年7月28日,刘某以个人发展为由申请辞职.离职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电子公司欠付其加班费,被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起诉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加班费41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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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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