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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中单位应否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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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0日由某商会的会长以某商会的名义招聘录用,担任办公室秘书一职,代表某商会处理相关内部办公室行政事务及对外联络、协调,协助组织会员活动等.刘某在某商会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按照某商会规定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50分上班,享受有薪法定节假日的福利(包括周休,国假,产假),就其工作职责向会长汇报,服从某商会的管理,按月定时以现金方式从某商会处领取工资1800元.

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商会、办公室秘书、法定节假日、作息时间、组织会员、招聘录用、行政事务、工作职责、办公场所、协调、现金、联络、活动、汇报、管理、固定、工资

G64;C93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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