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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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8.11.022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

引用
@@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合同的约定、争议仲裁、违反规定、提供证据、平均工资、履行期限、计算标准、管理公司、工资标准、赔偿金、秩序、证明、行为

G4 ;D63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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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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