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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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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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问题、Mediation、经济补偿金、补助金、劳动关系、工伤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伤残、科技公司、门诊就医、工资、医疗费、劳动者、合同期、广州市、住院、支付

TP3;TU9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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