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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8.11.009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需要明确的问题

引用
@@ 童工由于其不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在以往实践中发生的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通常是按照民事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但这一做法对童工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出现正是试图改变这一局面.实践证明,第63条确实为有效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定是首次出现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当初很难预估到,立法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对如何适用第63条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拟结合笔者工作实际,对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童工、实践、保险法律制度、主体资格、争议、有效维护、用人单位、立法、合法权益、法律途径、者工作、拟结合、劳动法、工权益、证明、预估、民事、保护

D92;DF4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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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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