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合同应有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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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7.07.018

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合同应有充分证据

引用
@@ 「案情简介■2005年3月22日张某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2月4日止,合同上注明张某的工作岗位是SMR(高级医药代表).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并向公司指定的客户传达信息.制药公司根据张某拜访客户的次数和频率对张某进行考核.

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合同、制药、医药代表、市场信息、劳动合同、客户、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收集、签订、频率、考核、传达、案情

D9(法律)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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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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