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各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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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7.06.022

事实劳动关系各地立法

引用
@@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98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通过国家法律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惟一合法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因其缺少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劳动关系形式要件,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形式、劳动者、责令改正、形式要件、行政部门、赔偿责任、国家法律、劳动法、损害

D9(法律)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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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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