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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7.06.019

不服工伤认定复议决定的起诉对象

引用
@@ 案情简介李某为福建省某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修理工.2005年5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申请,2006年1月4日,该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月6日、7日,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向李某和配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22日,配件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审查,市劳动保障局认为配件公司1月7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就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到了8月22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和不可抗力.

工伤认定、复议决定、劳动保障、机械配件、复议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正当理由、上级机关、不可抗力、福建省、修理、送达、受伤、时效、撤销、案情

D9(法律)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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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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