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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7.06.018

职业病待遇补偿的主体确认与法律适用

引用
@@ 案情简介 范某于1979年8月就职于某实业公司,1986年调到该公司下属的涂料厂做配料工,长期接触化学物品苯.1991年和1993年两次被职业病医院诊断为慢性苯中毒.当时,实业公司没有为范某建立健康档案,在调动工作中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范某未能享受职业病待遇.1994年范某调入某购物中心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2002年9月,购物中心解除了范某的劳动合同.2004年5月,她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12月,经行政复议和诉讼后,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关于认定范某工伤的决定".2005年7月,范某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范某以某购物中心为被诉人、以某实业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诉人或第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适用、职业病、主体确认

D9(法律)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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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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