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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服务期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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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1996年7月,陈某重点大学企业管理系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湖南某造漆厂(以下称造漆厂)从事营销工作.1998年12月,造漆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双方签订6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陈某月基本工资16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其职代会通过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造漆厂提供费用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的职工服务期,一般定为5年,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8年,高管人员15年.

服务期、离职、全员劳动合同制、造漆厂、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解除、重点大学、营销工作、实施方案、企业管理、基本工资、合同约定、高管人员、职代会、违约金、劳动者、职工、学习

TD5;F24

2007-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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