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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6.12.014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企业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

引用
@@ 案情简介申诉人:陈某被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4年7月在被诉人的要求下开始休产前假,10月10日生第一胎,12月起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被诉人在申诉人休产假期间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工资,产假期满后不让申诉人上班,事实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予以经济补偿.申诉人于2006年4月6日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生育津贴、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8300元,补缴1996年至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至2005年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生育、津贴、企业、申诉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资、单方解除、福建省、仲裁、泉州、产前、裁决、案情

R19;R13

2007-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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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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