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6.08.012
未缴纳社会保险争议不应纳入仲裁受案范围
@@ 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按笔者的初步理解,可分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是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
社会保险、仲裁、劳动者、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条例、保险待遇、补助金、医疗、亲属、工伤待遇、法律规定、国务院、保险费、养老、就业
C91(社会学)
200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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