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6.03.020
试用期可以依法延长
@@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笔者表达了试用期不能由单方强行延长的观点,这一立论的依据是,试用期乃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不能由任何一方通过单方的行为来加以改变.基于这一前提,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单方改变不合法,那么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试用期总可以吧?
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当事人、由任、行为、协商
D9(法律)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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