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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6.03.006

劳动派遣机构资格要有法定规范

引用
@@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24日提请人大审议稿)第12条第(一)款中,首次肯定了劳动派遣机构的主体地位,并对其资格加以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就此问题笔者谈几点看法.

劳动派遣、机构、资格、市人民政府、劳动力派遣、劳动合同法、注册资本、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劳动保障、自治区、劳动者、备用金、地位、草案、标准

D9(法律)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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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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