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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12.022

企业不经法定程序降低工资无效

引用
@@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1年10月受聘于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协议.公司约定每月给付王某工资2 200元,并且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一直按这个标准支付.2002年4月,公司总经理在一次全体员工会议上宣布,由于公司当年没有业务,经营出现亏损,公司决定降低工资标准(未出台具体方案),先暂停支付员工工资,凡继续留用的员工一律采用生活费的方式借支,以后将视效益情况再定工资标准,公司从2002年4月份起每月借给员工数额不等的生活费.2003年7月,王某因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被公司除名.

企业、法定程序、员工工资、工资标准、生活费、暂停支付、劳动合同、工作失误、总经理、吉林省、业务、协议、效益、签订、留用、亏损、经营、建筑、会议、给付

D9(法律)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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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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