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5.12.019
李某应按约承担责任
@@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具公司)
被告李某原系原告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原告电器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被告炊具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
承担责任
D9(法律)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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