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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12.004

《劳动合同法》应起到制度校正功能

引用
@@ 当前,对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很高,但作为一部法律整体上修改有其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首先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一般法律作为我国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着位阶上的差别,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若<劳动合同法>由国务院制定作为一部较低效力行政法规,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将成为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较高效力的法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可以并且应该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纠正和突破,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弥补<劳动法>的不足.但这次<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了细化,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将出现内容上的”小修小补”与较高的立法形式不统一.<劳动合同法>作为校正旧法的功能没有体现出来,<劳动法>中的诸多问题仍没有解决.

劳动合同法、法律制度、正功能、行政法规、劳动法、一般法、效力、立法形式、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法的功能、特别法、国务院、校正、位阶、启动、框架、国家、规制

D9(法律)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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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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