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5.10.009
破产企业伤残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 案倒2003年11月,某水泥集团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该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始发现,该破产企业尚有10名伤残职工未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破产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时,破产企业为逃避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任追究,隐瞒发生伤残事故事实,在支付给伤残职工部分费用后,以另行安排伤残职工工作岗位为条件,不支付其余相关费用.
破产企业、伤残、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追究、相关费用、清算组、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保障部门、债权人、致残、债务、水泥、清偿、劳动、亏损、集团、故事、处理
D9(法律)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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