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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劳动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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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某网络公司是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和设备维修的公司,招用20多名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因员工流动性较大,有的甚至不辞而别,于是公司采用瞒报员工人数,不给销售和维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降低人工成本,以此弥补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稽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10万元.据此,劳动保障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劳动法、保险费、处罚决定、员工跳槽、行政复议、劳动合同、保障部门、销售、维修人员、违法行为、设备维修、软件研发、人工成本、强制执行、合同约定、流动性、计算机、当事人、网络

D9(法律)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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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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