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起纠纷历时4年仍未了--这起劳动争议该不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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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起纠纷历时4年仍未了--这起劳动争议该不该受理

引用
@@ 仲裁裁决申诉人不服原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2001年12月10日依法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诉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其在岗期间同工不同酬差额部分的工资,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3月21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被诉人按国家规定,依据汪某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和本行职工参保时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至2001年11月30日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74元(含已支付的补偿金3600元);驳回申诉人其他请求.

解除合同、纠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差额部分、职工、签订、工资、裁定

D9(法律)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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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2/F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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